首页 >>> 公司新闻 >

公司新闻

央企投资自有资金比重要高于30%

  国资委昨日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要控制在10%以下;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要为30%以上。

    《细则》规范的是央企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它要求,企业投资活动应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5项: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其中前两项将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他三项作为参考指标。

    《细则》还规定,国资委将依据企业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若出现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信息来源:

时间:2006-08-25 

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4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