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到现在近一年半了。就《条例》的实施情况,《中国电业》记者采访了国家电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吴姜宏。
吴姜宏说,对于《条例》的实施情况,电监会在去年底进行过一次调研,今年还要进行检查评估。总的来说,《条例》实施情况不错,效果比较显著。这体现在,一是通过《条例》的实施,积累了电力监管的经验,同时对电力监管有了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其次,对《条例》规定的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检验,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新的措施,如监管报告。第三,对如何规范监管对象的行为有了一些把握,尤其是对监管对象的实体性规范要求方面作了探索。
总体上看,《条例》落实情况是好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不尽如人意,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条例》执行上,目前《条例》规定的一些职责还没有到位。原因在于,一是《条例》规定的一些事项与别的法律法规有交叉的地方。这样执行起来很困难。如《条例》规定了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监管机构审查颁发供电许可证,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还存在一个供电营业许可证,是由经贸委、经委在发放,这两个证显然应该统一。**,由于监管机构对一些监管事项缺乏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些工作还就没有开展起来。比如,对发电企业市场份额的监管,还处于研究论证阶段,立法还没有完成。第三,由于《条例》配套规章制定滞后,使《条例》在实施效果上也受到影响。另外,有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条例》的认识还不深,在落实上力度不够。同时《条例》的落实还需要得到监管相对人的理解与配合。
信息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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