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根据原能源部《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及原能源部《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无功电力是影响电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电力用户无功电力管理是保证电网电压和用户受电端电压、提高产品质量及节能降损的重要措施。
3.电力用户的无功电力应做到就地平衡。
二、用户无功电力的管理
1.用户无功电力、无功设备及功率因数的管理,归营业部负责职能管理,各供电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考核。
2.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用户应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负荷或电压变化及时投入和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3.用户的功率因数在电网规定的高峰负荷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1)100KVA及以上的高压用户的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它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售转供电企业的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自备电厂、地方电厂、小水电的发电机组应按照双方协议和调度规定进行。
(5)各供电单位应每月将实行力率考核(包括应考核而未进行考核)的用户报营业部。
(6)各供电单位用电检查应对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投入(切除)时间、电压偏差等状况进行检查与指导,既要防止低力率运行,同时应防止电网低谷时,无功电力倒送,稽查人员应定期稽查力率调整电费的执行情况。
(7)对无功考核的用户必须加装具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对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的用户应装设具有防倒装置的双向无功电能表。
三、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1.新用户必须按规定采用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装设无功补偿装置,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值,用电检查负责审核用户提供的无功补偿装置的设计资料,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投运。
2.对老用户,功率因数达不到电网要求值的,用电检查应与用户配合限期通过改造消缺等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3.对原未装设无功补偿装置的用户,用电检查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为用户提供切实可行的配置方案,限期装设。
4.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措施,功率因数达不到电网要求的,可对其采取限制用电或终止供电措施。
5.用户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设备,应同时安装随电压及功率因数或时间变化的自动投切装置,并应保证自动投切装置的稳定运行。
6.10(6)KV配电线路(产权属用户)上配置高压电容器或低压配置低压并联电容器,电容器的安装一般约为配电变压器容量锝。05~0.1为宜,并且在线路*小负荷时,不得向电力系统倒送无功。
7.用户无功补偿装置应定期维护,发生故障及时处理消缺,保持无功补偿装置的可投率在95%以上。
8.用户变电站停电时,应先切除电容器,再断开各路负荷;送电时应先带上负荷,后投入补偿电容器。
9.禁止空载变压器带电容器投入电源或变压器空载时投入电容器。
10.禁止断开电容器后不经充分放电,再次投入电容器。
四、无功电力的考核
1.受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的用户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2.营业部将不定期对各供电单位所辖力率调整用户进行抽查,达不到标准者,按月度考核标准执行考核。
3.用户功率因数达不到标准值,用户受电端电压达不到规定要求,供电部门不负任何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东乌电力公司。
2.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发现不妥,请及时报营业部。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