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职工持股属电力行业由来已久的历史**问题。以山东
它们与垄断性的电网公司在员工、股权和资产等方面千丝万缕的联系,奠定了其竞争优势,也导致了厂网间大量关联交易。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等八部委于2003年出台37号文,正式叫停电力行业职工持股,并决定随后出台细则,规范现有职工持股,切断与电网公司关联交易。但各方对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却意见不一,以致这一细则的制定一拖便是四年。
《财经》记者获悉,此次《细则》除规定了今后电网企业的职工不得投资入股发电企业,还将要求电网企业中层以上的职工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清退所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电网企业中层以下职工,则被允许保留已经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
尽管业内对这一清退办法仍不乏异议,但由于近年来许多职工持股公司已自行启动重组和退股行动,引发更多问题,相关部门在久拖不决之后,已决定搁置争议,先尽快推出《细则》。下一步所面临的问题,将是在此基础上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
财政部一位相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很多职工持股的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曾用国有电网企业职工的“工资结余”投资发电企业,很多电力职工持股会的启动资金即是职工的“工资结余”。“然而职工工资结余是不可以用来购买资产的,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违规行为。因此,在清退职工股的具体操作中,需要重新界定职工持股企业的资产。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