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税三种可选方案。
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税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
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
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
在财政部看来,首先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更显紧迫,也更为务实。所谓“税种绿化”,即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