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洁净室(含装配式洁净室,下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统一施工验收要求,统一检测方法,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工业洁净室和一般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有生物学**要求的特殊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洁净室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修改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没有图纸和技术要求的不能施工和验收。
第104条洁净室施工前应制订详尽的施工方案和程序,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按程序施工。先行施工的工种,不得妨碍后续的施工。
第105条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鉴定证明文件。对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验。过期材料不得使用。
第106条洁净室施工过程中,应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进行中间检验验收,并记录备案。
第107条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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