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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亿采购恰是“歧视国货”而非“排外”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发表评论称:“中国政府似乎有意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其4万亿元人民币财政刺激方案下的合同之外。”
  中国官方也在**时间做出回应。《答记者问》尖锐地指出,“目前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做法比较突出,在一些领域还相当严重,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反应强烈。”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副会长陆仁琪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外资企业希望4万亿的投资项目也能向他们进行招投标,是可以理解的。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把外资关在门外,而是国内的不少用户把中国制造的企业关在了门外。这是现在我们主要应该克服的歧视性心态。”
  国家发改委不经意间所流露出的“歧视国货”说,恰恰反映了眼下政府采购的现状。
  “这种歧视指的是一些装备制造业的用户在招标的标书中明确写上‘曾经有生产和使用业绩’,也就是要求国内企业不仅有制造能力,而且还有制造的经验和用户的使用经历,这就在客观上给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设立了一个门槛,把这些国内企业挡在了门外。因为我国的装备制造业领域原来是空白的,并没有这方面的业绩,这样就限制住了国内的自主品牌的使用。”
  6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9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
  通知还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对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要有硬性规定。这是国际惯例。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贸易保护。”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社长王晓光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我国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也提出,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然而遗憾的是,从采购活动的现实来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当一种高新技术产品初次投放市场时,用户为了保险起见,一般是不会主动购买的。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歧视国货的现象,陆仁琪提出了“政府首购国货”的观点。
  “针对国内的首台开创产品,国家应该建立信用保险的机制,应该通过招投标给予一些勉励机制,比如给予使用首台开创产品的用户以适当补贴,使得用户能够大胆地使用国产的自主品牌装备。”陆仁琪认为,国内首台开创产品,更需要政府采购予以扶持,政府通过优先购进、优先使用的示范效应,可以促进社会消费,否则即便国货再好,也难有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