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
省食安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保健食品不能宣传**功效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预防、**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专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什么什么**”。
任何食品都不能**
新实施的《食品**法》规定,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将此前国务院废除**的措施法制化。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省食安办负责人表示,“**”并不一定都是**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而质检部门因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
食品**标准不再“不标准”
食品**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即将实施的《食品**法》对食品**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5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