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内容如下: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ß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
9.四溴联苯醚;
10.五溴联苯醚;
11.六溴联苯醚;
12.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
1.航空液压液;
2.纱线处理剂;
3.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金属电镀;
5.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工业用复合磨料;
7.灭火器灭火泡沫;
8.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印刷纸;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涂料;
2.粘合剂
该通报拟于2009年10月批准,2010年4月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5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