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国货是国际通行的标准,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完善的法律。
美国:美国193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国货认定规定了两种标准:境内生产,或货物原料在美国开采、生产、制造成本超过所有原料成本的50%。并规定,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的,或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为美国产品。
欧盟: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要采购外国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避免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澳大利亚:对环境产品采购更严格,以国家**、保护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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