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治污不能存在有侥幸心理
此次,环保部、国家发改委接连开出两大罚单,表明国家在治理污染方面的决心以及执法力度的大大加强,值得点赞。而且,环保部此次开出史上*大罚单,对象包括五大电力集团等明星央企,足可以看出环境恶化背景中环境治理趋严的态势。分析人士认为,脱硫罚单是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一种惩罚形式,其目的是让企业实现自身经营产业的清洁发展,罚单本不是目的。对电企的惩罚也对其他产业敲响了警钟,如果钢铁、水泥、煤化工等污染物排放严重的产业依然维持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未来的经营中也难逃脱罚单的来临。
此次脱硫罚单的开出,也给涉及脱硫脱硝的水泥等行业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是一种警醒,这些治污企业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如游走在治污违法边缘,一旦被查出将面临沉重的处罚,违法成本增加将会进一步约束企业的行为。
我国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12年国内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117.6万吨、2337.8万吨,位居****,烟粉尘排放量为1234.3万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而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颗粒物排放占国内排放量的15%~20%,二氧化硫排放占国内排放量的3%~4%。水泥工业也是我国继火电厂、机动车之后的第三大NOx排放源。
在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水泥行业排放标准也越加严格。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第3次修订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被业内称为“史上*严标准”。新标准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据除尘脱硝技术的进步,新标准将颗粒物排放限值由原标准的50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30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mg/m3、20mg/m3;将NOx排放限值由800mg/m3收严到400mg/m3;新标准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指标。标准规定在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NOx时需执行NH3排放限值。NH3和Hg两项指标的控制强化了臭味扰民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要求。
随着排放标准要求逐步加严,污染治理技术也一直在发展。根据《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节能减排的要求,水泥行业应着力减少二氧化碳及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建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推广减排降噪新技术、新设备。据业内专家表示,国内很多除尘设备、脱硝系统等环保设备在技术上是完全过关的,而且这些设备国产化之后有效降低了成本。因此,在技术层面,水泥厂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排放量现在完全有能力达到新的国家标准。但有些地方水泥企业除尘、脱硝工作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这些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社会责任缺乏,缺乏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也缺乏法规的强制约束力,仍在被动应付减排治污工作,甚至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只片面追求短期的账面收益,而不考虑长远的社会环境的经济效益,不愿意在环保上投入。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水泥行业90%的企业能实现脱硫达标,60%的企业能满足颗粒物达标,而仅10%的企业能满足脱硝达标。新的排放标准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水泥企业应该在新标实施前,提前做好除尘、脱硝等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不要像上述受罚企业一样对治污存有侥幸心理,环保设备运转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更甚者擅自停运环保设备。虽然从目前看加装运行环保设备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比起污染治理以及污染带来的健康成本,仍然是小数目,而且,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的。
同时,政府部门应该消除地方保护,尽快完善有利于水泥行业减排的法规体系和鼓励政策,加强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并有力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如加大对环保科研、环保机械制造的资金投入、贴息和减免税费力度,千方百计地把环保机械设备的价格降下来,切实减轻诸如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采购使用环保机械设备的经济压力。新的环保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一条“篡改伪造数据需追究法律责任”,这个涉及企业也涉及第三方的人员,甚至有不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这个也会是某一种威慑,但关键还要看这些法律能否落到实处。只有企业和政府双管齐下,对治污不存有侥幸心理,把法律落到实处,并且持之以恒,环境治理的效果才会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