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仪表展览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分享
微信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开心网
豆瓣
会员服务
进取版
标准版
尊贵版
|
设为首页
|
收藏
|
导航
|
帮助
|
移动端
|
官方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收获行业前沿信息
产品
资讯
请输入产品名称
噪声分析仪
纺织检测仪器
Toc分析仪
PT-303红外测温仪
转矩测试仪
继电保护试验仪
定氮仪
首页
产品
专题
品牌
资料
展会
成功案例
网上展会
词多 效果好 就选易搜宝!
实验室计量管理软件商务网
新增产品
|
公司简介
注册时间:
2004-09-16
联系人:
电话:
Email:
首页
公司简介
产品目录
公司新闻
技术文章
资料下载
成功案例
人才招聘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产品目录
耐特信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耐特信计量管理系统
耐特信设备管理系统
耐特信电子政务管理软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文章
>
技术文章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1996年10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5号公布)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
靠,以利于实现****、正常飞行、上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本规定。
**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必
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方可开展计量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
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
关规定执行。
**章 计量机构
第四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民用航空行业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并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各
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认证审批工作;
(四)组织制定、修订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办理审批、发布和备案;
(五)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组织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组织民用航空计量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管理民用航空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计量单位制审查,重大计量设备及计量
技术的引进工作;
(十)民航总局授权负责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
量人员培训工作;
(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
(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置或与其
他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置。企、事业计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建立本单位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参与进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设备、校验仪器
及技术文本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各种计量(测量)数据的计量认证和监督
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单位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
(七)对内部进行计量监督和处理计量纠纷;
(八)承办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
设置并授权的民用航空计量检测中心或民用航空**计量站;
二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
设置并授权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或授权的企、事业计量中心;
三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根
据生产需要设置的计量室。
第八条 **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高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民用航空量值传递,负责民
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有关测试工作;
(三)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完善民用航空系统计
量检测网络;
(四)研究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测试技术,起草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
或校验方法,承担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
(五)负责搜集计量技术情报和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信息交流工作;
(六)参与国内计量组织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活动;
(七)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九条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区、专业或授权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本地区量值
传递,负责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
(三)对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编制任
务;
(五)搜集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技术交流;
(六)承担本地区、本专业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进口专用计量器具选型、定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八)承办上级民用航空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工作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保存和正确使用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确保本单位量值传递准确;
(三)负责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和本单位计量仲裁技术工作;
(四)按照规定负责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检定系统表和标准溯源
图;
(五)面向生产、科研、研究计量测试技术,解决本单位计量测试问题,制定
专用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校验方法;
(六)参与进口计量器具选型、订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七)承担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综合管理任务,宣传、普及计量知识;
(八)承办上级计量机构委托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实行"计量技术委托单位代表"制度,具体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
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通用计量标准器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建
标考核;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建标考核。所有计量标准
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
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并依法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未进行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进口专用计量器具,
国内无法检定的,应送国外检定。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
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四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计量机构要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
贯彻执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
章制度,经民航总局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
方可承担民用航空行业内部的计量检定、修理、测试及仲裁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飞机维修许可及产品生产许可,新建、扩建机场,计量器具的
配备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
**十条 新研制的民用航空行业专用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
部门颁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条 凡引进新型飞机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国内无法解决的
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和计量测试技术资料。计量部门应参与飞机或设备的引进工
作,负责对应配套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十二条 对承接中国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国外技术机构,民
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组织认可工作。
第五章 计量人员
**十三条 计量人员是泛指从事计量管理、检定测试、计量器具修理与理化
分析、仪器定标的人员和计量技术委托代表(见**十五条)。计量人员应具有中
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有关计量管理、计量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十四条 计量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使其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维
护计量检定数据的公正性;
(三)对违反计量法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明原因,向所在单位
或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五条 经民航总局授权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审定工作的企、
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计量技术委托代表"制度,其资格、职责、委任等具体事
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条 各级计量人员应纳入工程技术人员系列,其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
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惩
**十七条 对在计量检测科研、管理、计量器具维护和修理工作中作出优异
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参
加本单位和民用航空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计量人员作出的成绩应作
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十八条 计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应按计量管理制度给于处分,其
中担任计量技术委托代表工作者,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委任
代表资格。
**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
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条 **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标准器具)的设置、更新、
检定、修理经费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单位计量器具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术改
造计划;其他由各项业务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改
计划,其他的由行政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由行政费列支。
第三十三条 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检测方法的研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修
订所需经费,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计量器具检定、
修理费用。未列入收费标准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装置可参照同类计量器具(装置)的
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的说明
民航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航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
技术基础,是保证飞行**、运输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必不可少的手段。为加强民航计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了《中
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机构问题是个敏感问题,根据民航的实际情况和各有关单位的多数意见,
对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提出计量工作要有
一个机构来管理以及工作的内容。具体机��设置,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安排确定。
二、对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标考核工作,原则上规定
由民航自己组织考核、发证。执行中如出现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工作不一致时,宜
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协商或邀请其代表参加。
三、以前民航进口的大量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很不规范,很多单位在配备和引
进专用计量器具时都不通过计量管理部门,造成专用计量器具有些失控。为加强管
理,《规定》第四章中,专门强调计量人员要参与新机型的引进和负责对配套的计
量器具及技术资料的验收工作。
四、对于今后拟设立的面向全民航各单位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经民航总
局对其进行技术认证,审批授权,这项工作还将另行制定办法。对于承担中国民航
计量检定工作的国外计量机构,也必须经民航总局的认证。
上一篇: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篇: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若网站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及时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