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计量器具是如何监督管理的?
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又以第4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型式批准。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2)审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应当到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3)检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对违反《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