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基本常识 “放射性”这个词听上去有些令人心悸,放射性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可怕”吗?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放射性又是怎么得到应用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开始认识放射性之旅吧。
1、什么是放射性? 放射性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世界上一切物质都是由一种叫“原子”的微小粒子构成的,每个原子的中心有一个“原子核”。大多数物质的原子核是稳定不变的,但有些物质的原子核不稳定,会自发地发生某些变化,这些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 有的放射性物质在地球诞生时就存在,如铀、钍、镭等,它们叫做天然放射性物质。另一方面,人类出于不同的目的制造了一些具有放射性的物质,这种物质叫人工放射性物质。 2、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 尽管100多年前人们才发现放射性,但放射性从来就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放射性可以说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我们吃的食物、喝的水、住的房屋、用的物品、周围的天空大地、山川草木乃至人体本身都含有一定的放射性。 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大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3、什么是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源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放射源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 密封源是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工农业生产中应用的料位计、探伤机等使用的都是密封源。 如钴-60、铯-137、铱-192等。 非密封源是指没有包壳的放射性物质,医院里使用的放射性示踪剂属于非密封源。 如碘-131、碘-125、锝-99m等。 4、放射源的危害 放射源发射出来的射线具有一定的能量,它可以破坏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当人受到大量射线照射时,可能会产生诸如头昏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 等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机体损伤,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但当人只受到少量射线照射(例如来自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时,一般不会有适症状发生,也不会伤害身体。 5、放射源的分类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 1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2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3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长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注: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 4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长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损伤。 5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长久性损伤。 (注: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4类放射源或5类放射源。) 6、放射源防护 放射源发射的射线有:阿尔法射线(α射线)、贝塔射线(β射线)、伽玛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n射线)等,它们看不见,摸不着,必须使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得到。不同的射线在物体中穿透能力也各有不同。一张厚纸可挡住阿尔法射线;有机玻璃、铝等材料可有效阻挡贝塔射线;伽玛射线穿透能力较强,可能用混凝土、铅等阻挡;中子射线需用石蜡等轻质材料来阻挡。 因此,放射源并不可怕,对放射源无端的恐惧是没有必要的,特别是那些已经采取了**保护措施,正常使用的放射源,对人体是基本没有危害的。 防止或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一)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小。(二)屏蔽防护:选取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成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三)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上述三种防护手段组合应用。 7、放射源包装容器 放射源一般都装在特殊设计的专用容器内,以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放射源包装容器种类很多,大多为球形和圆柱形,一般用铅、铸铁、钢、塑料、石蜡等材料制成。 8、放射源警示标志 国家标准规定,所有放射性工作场所及放射源的包装容上都必须有警示标志。 9、放射源的应用 放射源品种很多,应用广泛,不仅在核设施,而且在科研院校、医疗机构、地质和煤田勘探与开采、石油开采与炼油、公路与桥梁建设、机械制造与安装、建材(尤其是水泥厂)、纺织、**、造船、电力、制红色、育种、造纸、冶金、仪表和钟表制造、电影制片、木材、塑料、面粉、饲料加工、电缆、荧光灯生产等各行各业都得到应用。 几十年来,放射源的应用为发展国民经济、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医学方面放射源广泛用于医学诊断、**和****。在农业方面用于辐照育种,可以改良品质,增加产量,还可用于**保鲜等。在工业方面可用于石油、煤炭等资源勘探,矿石成份分析,工业探伤、无损检测、材料改性和料位、密度、厚度测量等。放射源还可用于人造卫星供电,火灾烟雾报警,污水治理等。 10、发现放射源或疑似放射源物体时,应当如何做? 放射源发射出的射线看不见、闻不到、摸不着。识别放射源,除了根据标签、标识和包装以外,一定要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采用专用的仪器来确认。 当发现无人管理的标有电离辐射标志物体,或者体积小却较重的金属罐(特别是铅罐),请你: (1)远离现场。既不要接触,也不要擅自移动这些物品,更不要因为好奇而打开容器; (2)立即拨打环何举报专线:1236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理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