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 1993-12-06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3
65
4
70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别墅区、**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