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结构和装修 4.1 建筑要求 4.1.1 生物**实验室的平面位置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生物**实验室的平面位置
建筑物
位 置
**
可共用建筑物,实验室有可控制进出的门。
无要求。
二级
可共用建筑物,但应自成一区,宜设在其一端或一侧,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可相通,但应设可自动关闭的门。
新建的宜离开公共场所一定距离。
三级
可共用建筑物,但应自成一区,应设在其一端或一侧,与建筑物其他部分以密封门分开。
宜远离公共场所和居住建筑。主实验室离相邻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相邻建筑物高度的1.2倍。
四级
独立建筑物,但可以和较低级别的生物**实验室共用一个建筑物。
应远离公共场所和居住建筑。主实验室离相邻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相邻建筑物高度的1.5倍。
4.1.2二级~四级生物**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对象和工艺要求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4.1.3主实验室入口或准备间入口、不同区域之间以及特别有需要的地方应设缓冲室,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和负压显示。除内更衣室可兼作缓冲室外,缓冲室只起过渡隔离作用,不得放置物件。4.1.4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明确人员和物品进入路线和退出路线,条件允许时可设污物走廊。4.1.5生物**实验室进入和退出路线上可根据工艺要求决定是否设置淋浴室。四级生物**实验室退出路线上应设**液喷淋间,防护服型四级生物**实验室还应设薰蒸间。4.1.6人流路线的设置,应符合空气洁净技术关于污染控制和物理隔离的原则,如图4.1.7—1~2所示。 图4.1.7—1 三级实验室人流路线 (虚线为紧急情况路线,虚线框为可选设置)图4.1.7—2 四级实验室人流路线4.1.7 四级生物**实验室应在药浴室旁设旁通室,在紧急情况下允许通过该旁通室进退。4.1.8 三级生物**实验室宜设隔离走廊,四级生物**实验室应设隔离走廊。4.1.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考虑生物**柜等设备的安装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6米。4.2 结构要求4.2.1 生物**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结构可*度, **和二级生物**实验室的结构**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三级生物**实验室的结构**等级不宜低于**,四级生物**实验室的结构**等级不应低于**。4.2.2 生物**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二级生物**实验室应按乙类建筑设防,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应按甲类建筑设防。4.2.3 四级生物**实验室应为单层结构(不包括技术夹层和地下室)。4.2.4 三级生物**实验室的主体不宜采用装配式结构,四级生物**实验室的主体不应采用装配式结构。移动式三级生物**实验室围护结构的材料可不受此条限制。4.2.5 三级生物**实验室宜设技术维修夹层,四级生物**实验室应设技术维修夹层。4.3 建筑装饰 4.3.1 生物**实验室均应采用无缝的防滑耐腐蚀地面,踢脚板应与墙面齐平,并与地面为一整体。**和二级生物**实验室的地面与墙的交角,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所有围护结构的交角,应为R≥30mm的圆角。4.3.2 生物**实验室墙面、顶棚的材料应易于清洗**、耐擦洗不起尘、不开裂、光滑防水、耐**剂的侵蚀。4.3.3 二级~四级生物**实验室围护结构表面的所有缝隙应密封。4.3.4 **生物**实验室可设带纱窗的外窗;二级生物**实验室的外窗应采用双层密闭窗;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不应设外窗,但可在内墙上设密闭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的材料制作。4.3.5 生物**实验室均应有防昆虫防鼠措施和防动物外逃的措施。4.3.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的门应采用能自动关闭的密闭门。4.3.7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生物**柜、负压动物隔离器、双扉**柜等设备的尺寸和要求,必要时应留有足够的搬运孔洞,以及设置局部隔离、防震、排热、排湿设施的可能。4.3.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的半污染区及污染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人孔、管道检修口。
5 空调、通风与净化5.1 系统设置5.1.1 生物**实验室空调净化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生物**柜、离心机、CO2培养箱、摇床、冰箱、高压**锅、真空泵、紧急冲洗池等专用设备的冷、热、湿和污染负荷。5.1.2 生物**实验室送、排风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所用生物**柜、负压动物隔离器等设备的使用条件。生物**实验室选用生物**柜应符合表5.1.2的原则。负压动物隔离器不得向室内排风。
表5.1.2 生物**实验室选用生物**柜的原则
选用原则
一般无须使用生物**柜,或使用Ⅰ级生物**柜
当可能产生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时,可使用I级生物**柜;当处理感染性材料时,应使用部分或全部排风的Ⅱ级生物**柜。若涉及处理化学致癌剂、放射性物质和挥发性溶媒,则只能使用Ⅱ-B级全排风生物**柜。
应使用II级或Ⅲ级生物**柜;所有涉及感染材料的操作,应使用全排风型Ⅱ—B级或Ⅲ级生物**柜。
应使用Ⅲ级全排风生物**柜。当人员穿着正压防护服时,可使用Ⅱ-B级生物**柜。
5.1.3 二级生物**实验室可以采用带循环风的空气净化系统。如果涉及化学溶媒、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则应采用全新风系统。5.1.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以保护动植物和环境为主要目的三级生物**实验室可采用部分循环风,但应确认其对人的危害较小,并经过特别论证可行。采用部分循环风的空调系统,其正压送风段应采取隔离措施。5.1.6 送排风总管应安装气密阀门,以便进行室内化学熏蒸**。5.1.7 二级~四级生物实验室的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内不得安装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以及局部净化设备。5.1.8 生物**实验室污染区宜临近空调机房,以使送、排风管道*短。空调机组也可设在技术夹层内。5.1.9 生物**实验室应同时满足GB14925-2001《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的有关要求。5.2 送风系统5.2.1 不论是全新风空气净化系统还是循环风空气净化系统,均应设置粗、中、高三级空气过滤。第**宜设置在新风口或紧*新风口处,除应安装保护网外,至少应设对≥5μm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的粗效过滤器。全新风系统的粗效过滤器也可设在空调箱内。**级中效过滤器宜设置在空调箱的正压段。第三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或紧*末端,不得设在空调箱内。5.2.2 **和二级生物**实验室如设净化空调系统,第三级过滤器可采用亚高效过滤器。5.2.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的送风末端应采用B类或B类以上高效过滤器。其中动物隔离器室,以及其他有要求的场合,可采用不在室内检查或更换过滤器的送风末端。5.2.4 送风系统新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防雨性能良好的新风口,或在新风口处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2、新风口应高于室外地面2.5m,并位于排风口的上风侧宽敞位置,同时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
5.3 排风系统5.3.1 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排风必须与送风联锁,排风先于送风开启,后于送风关闭。2、生物**实验室房间的排风管道可以兼作生物**柜的排风管道。3、排风系统应能保证生物**柜内相对于其所在房间为负压。4、生物**实验室不得利用**柜或其他负压隔离装置作为房间排风口。5、II级B1、B2和Ⅲ级 生物**柜的排风必须直接与排风系统相连。
表5.3.1生物**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
工作口进风速度(m/s)
循环风比例 (%)
排风比例 (%)
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
I级[1]
0.36
0
100
密闭连接
II级
A1
0.38~0.51
70
30
可排到房间或设置排风罩
A2[1]
0.51
B1[1]
B2[1]
III级[1]
[2]
说明:图中+表示微正压,-~---表示负压由小到大,0表示同大气压。 5.4.4 室内送排风应采用上送下排方式。室内送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应使室内气流停滞的空间降低到*小程度。5.4.5 在生物**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操作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得设送风口。5.4.6 室内排风口应设在室内被污染风险*高的区域,单侧布置,不得有障碍。5.4.7 实验室内排风口下边沿离地面不宜低于0.1m,且不应高于0.15m;上边沿高度不不应超过地面之上0.6m。
5.5 空调净化系统的部件与材料5.5.1 送、排风高效过滤器均不得使用木制框架。5.5.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实验室的排风管道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一般可采用不锈钢或塑料焊接加工。5.5.3 在室内排风高效过滤和排风机之间,应设置气密阀;排风机外侧的排风管上,应从内向外依次安装保护用的粗效过滤器和防雨罩。5.5.4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应采用淋水式空气处理机组。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2.0m/s。2、各级空气过滤器前后应安装压差计,测量接管应通畅,安装严密。3、宜选用干蒸气加湿器。4、加湿设备与其后的过滤段之间要有足够的距离。5、在空调机组内保持10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漏风率不大于2%。6、消声器或消声部件的材料应能耐腐蚀、不产尘和不易附着灰尘,其填充材料不应使用玻璃纤维及其制品。7、高效过滤器应耐**气体的侵蚀。8、送、排风系统中的各级过滤器应采用一次抛弃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