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型仪器”本身违法
国内个别企业自定所谓“法定型仪器”,本身违法。
众所周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制定法律、法规,药典委员会制定药典还需要国家批准,个别企业自定所谓“法定型仪器”, 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吹嘘“国内**法定生产商”,欺世盗名,严重违法。
本单位仪器均经过专家论证,符合国家药典等标准,都可称为法定仪器,**厂的**符合**标准,可称为法定香烟,二汽厂的汽车符合国家汽车标准,可称谓法定汽车,武钢的钢铁符合国家钢铁标准,那就是法定钢铁。都是法定产品,这个国家岂不乱了套。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能做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条,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论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让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让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出笼“法定仪器”的厂家,出于牟利目的,削尖脑袋钻法律空子,一方面用“擦边球式非法定仪器”滥竽充数 坑害药厂,给企业留下后患;另一方面用“擦边球式法定仪器” 贬低国内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这不仅仅是商业炒作,是严重违法行为,其行为临驾于法律之上,奉劝个别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的广告宣传,公开更正,撤消所谓的“法定仪器”,否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欣大陆 发表于2007.7.8
“薄层色谱国内开创”是虚假广告
“薄层色谱国内开创”是虚假广告。
国内某个别企业成立仅不过三五年,打出“薄层色谱国内开创”的虚假广告,贪天功为己有,使老一辈薄层科技工作者寒心。
薄层色谱法是Kirchner等人在50年代从经典柱色谱法及纸色谱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色谱技术。从60年代初我国开始应用薄层色谱法,由于该法不需要特殊设备,分离又很快速,所以非常适合我国国情,国内老一代科技工作者,如周培山、何丽一等老师逐步将此方法规范化并在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工作,使该法日趋成熟。
自70年代我国引进少量薄层仪器,国内仪器工作者也逐步仿制和研制符合中国国情的仪器,在80年代,具有代表性的是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院徐敏工程师自主研制多功能薄层色谱点样紫外分析仪(**号88.2***)、电动涂敷器(89.2***)、薄层恒温展开自动控制器(90.2***)等。后又由武汉药科公司逐步开发出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薄层色谱仪系列产品。成功地服务于薄层分析领域。
老一辈的科技工作者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工作,小辈可以超越老师,但不可不尊重老师,贪天功为己有,奉劝个别企业要诚实做人,信义经商,不能作违法的广告,更不能作贴牌产品。如用油漆喷壶及染料喷笔(台产)冒充进口薄层喷雾器以近十倍的价格坑害药厂,给企业留下后患等,虽可以坑人一时,迟早被人唾弃。
发布虚假广告要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欣大陆 发表于20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