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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 T 18287 — 2013电池**性能检测设备试验方法的解析

4.2GB / T 18287 — 2013电池**性能检测设备试验方法的解析

4.2.1 0.2 I t A 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2规定进行试验,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4.2.2倍率放电:不同额定容量的电池或电池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

b )对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 

4.3电池**性能检测设备环境适应性

4.3.2恒温恒湿试验电池组按5.3.3.2规定进行试验,外观应无变形、无锈蚀、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 h 。

4.3.3电池振动试验台:电池或电池组按 5.3.3.3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的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

电池**性能检测设备方法

5.1试验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 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5% ;大气压力: 86 kPa~106 kPa 。

5.2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1%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0.5℃ 

5.3.2电池**性能检测设备电性能

5.3.2.1充电方法: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首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tA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 电池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

a)在23℃±2℃ 的环境温度下,以 0.2 It 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tA , 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 h ,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

5.3.3电池**性能检测设备的环境适应性

5.3.3.2恒温恒湿试验箱: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组放入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 h,将电池组取出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2h ,目测电池组外观,并以0.2It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组应符合4.3.2的要求。

5.3.3.3电池振动试验台: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或电池组固定在振动台上,不可使电池或电池组变形。采用正弦波进行振动,并以对数扫频方式在15 min内从7Hz扫频到200 Hz并返回 到7Hz。振动沿样品互相垂直的3个方向(其中一个方向必须与样品正负极所在平面垂直)进行,每个方向按上述对数扫频方式重复12次,振动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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