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8-2-40 試驗方法Z/AM:低溫/低壓複合試驗
IEC68-2-40 Test Z/AM:Combined cold/low air pressure tests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於低溫低壓複合環境下儲存及使用的能力。
範圍
- 本試驗法同時適用於生熱及不生熱試件。
- 本試驗法之低溫變化為漸變。
限制
-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氣壓低於10mbar之試驗。
- 對於生熱試件一次只可執行一件。
測試步驟
-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 對於生熱試件應依照IEC68-2-1試驗方法Ad之規定,不開空氣循環風扇。但若試驗櫃空間夠大,而試件相對較小,其試驗條件可滿足試驗方法Ad之規定,則可打開空氣循環風扇,加速冷卻效果。
- 對於不生熱試件試驗時,空氣循環風扇可開或關。
- 若無其他規定,試件應為無包裝、不加電或使用備便狀態,於常溫下置於試驗櫃內。
- 試驗櫃溫度調至低溫規格值,試件溫度需達穩定狀態。試驗櫃溫度變化率每分鐘不超過1℃(5分鐘內之平均值)。
- 對於需在試驗**測之試件,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在試驗中加電功測,以驗證試件耐環境之能力。試件功測之後關掉電源,等試件溫度回復穩定狀態。
- 試驗櫃內氣壓以每分鐘不超過100mbar速率調降至低壓規格。
- 對於需在試驗**測之試件,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在試驗中加電功測,以驗證試件耐環境之能力。
- 試驗之壓力與溫度依據相關規範之規定保持適當時間。
- 對於需在試驗結束前功測之試件,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在低壓試驗*後1小時內加電功測。在氣壓尚未回復一般狀態之前,試件功測之後即可關掉電源。
- 在溫度不變狀況下,試驗櫃內氣壓以每分鐘不超過100mbar速率調整回一般狀態。
- 試驗櫃溫度逐漸調至標準大氣狀態之室溫。試驗櫃溫度變化率每分鐘不超過1℃(5分鐘內之平均值)。
- 試件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回復原來狀況。
- 試驗後試件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 溫度、氣壓及試驗時間請參考表1。試驗輪廓請參考圖1~2。
- 溫度變化率:每分鐘不超過1℃(5分鐘內之平均值)。
- 溫度容差:±3℃。
- 氣壓變化率:每分鐘不超過100mbar
- 氣壓容差:±5%或0.1kPa(取較大者),當氣壓為84kPa時,容差為±2kPa。
試驗設置
- 試驗櫃需有能力維持IEC 68-2-1試驗方法Ab(不生熱試件)或試驗方法Ad(生熱試件)與IEC 68-2-13試驗法M所規定之條件。試驗櫃壁溫度在溫度及壓力改變期間可不適用上述規定。
- 當氣壓回復常態時,需避免試驗輔助裝備或設置所造成的空氣污染。
- 生熱試件之夾持需符合試驗方法Ad之規定。
表1:溫度、氣壓及試驗時間建議表 |
溫度 | 氣壓 | 試驗時間 |
-55 ℃ | 44 mbar | 2 小時 |
-55 ℃ | 150 mbar | 2 小時 |
-55 ℃ | 300 mbar | 2 小時 |
-25 ℃ | 533 mbar | 2 小時,16 小時 |
-40 ℃ | 533 mbar | 2 小時,16 小時 |
-40 ℃ | 700 mbar | 2 小時,16 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