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新闻 >

公司新闻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及对策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国医药报

【日期】2006-12-07
【期次】184(总第3295期)
【版次】A4
【版名】药检监督
【栏目】前沿话题
【类别】药品监督
【作者】罗兰;高宏亮
【特刊】
【正文】           点击查看: 本版 PDF
  药品检验即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运用一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
对药品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又称药品质量检验。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及2005版《中国药典》的施行,对药品
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帮助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检
验水平,是值得药品监管部门思考的问题。
  ■问题
  严格按照2005版《中国药典》对药品(包括原料药和制剂)进行全检,是保
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对防止不合格原料或中间体进入下一环节,
杜绝不合格成品出厂销售,以及保证药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
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尚不能做到对产品及原辅料进行全检。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药
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由于种种原因,未按要
求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对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又不按规定进行委托检验,
致使企业在药品质量管理和检验中存在漏洞。
  二是人员素质与检验要求不相适应。2005版《中国药典》的施行以及药品标
准的提高,对药品检验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企业的药品
检验人员对质量标准理解不到位,不会操作先进的检验设备,不懂得如何处理检
验数据。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通过GMP认证后,人员流动频繁,现有检验人员不
能较好地掌握需检验药品的标准和方法,药品检验能力和水平较低。
  三是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对原辅料必
须进行全项检验,并修订了部分药品标准,增加了中药材检测项目,对部分检验
方法也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要求药品企业生产的药品(包括制剂和原料药)必
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进行全项检测,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均不
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菌、疫苗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对进
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如需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
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上述要求决
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相关的检验仪器设备。但在实际中,许多药品生产企
业由于认识不到位、资金不足等原因,检测仪器设备不全,主要缺少的仪器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薄层扫
描仪、集菌仪等。
  四是不能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全检。一种情况是由于无相应的检验仪器而不能
进行药品全检。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无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而不能进行药
品全检,主要表现在中药材全检中漏检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
购进和销售的药材及饮片不能进行全检,不能检验的项目主要有重金属及有害元
素、红外吸收图谱、含量测定、农药残留等。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部分
企业采取了委托检验的做法,个别企业则未进行委托检验。
  五是管理存在问题。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
主要表现在:对部分原辅料和成品未经全检就予放行;未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规定
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部分企业因无相关检验仪器,无法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方
法进行检验,就用其他方法代替,但未进行方法验证,如纯水的微生物检测等;
对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试剂等未按规定管理,如标准品无相关记录,检
验用试剂未标明有效期或已过有效期等;对质量检验工作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
存在质量检验报告书书写不规范、原始记录填写不实等问题;不按照检验规范操
作,无检验仪器使用记录,部分检验用仪器未及时校验等。
  ■对策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
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精神,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力
度,督促企业及时购置相关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人
员,严格按照GMP要求加强质量控制,满足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把质量监
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药品质量。
  有序委托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
厂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检验时,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相应
的检验项目可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但有关委托情况须报省级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当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相
适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有序备案监管,充分利用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资
源优势。
  提高人员素质。一是严格对药品检验人员的专业、学历要求。二是建立定期
学习培训机制,由药品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企业药品质量检验人员进行
培训和指导,通过公开招聘、派员外出学习、强化质量检验人员操作技能培训等
方式,提高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三是对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由其
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力求稳定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人员队伍,
使其严把药品质量检验关,杜绝不合格物料投入生产和不合格中间体流入下道工
序,防止不合格成品出厂销售。
  增强检验能力。药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药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
严格按照GMP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根据
药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逐
步做到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从原料、辅料到中间体、半成品及成品全项目检验。
(罗兰 高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