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日前在北京举行的风电接入电网和市场消纳研究启动会上表示,国家能源局将用半年时间在国内11个省(区)开展风电开发规划、市场消纳和输电规划研究工作,设定刚性约束指标,突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有效解决2015年9000万千瓦和2020年1.5亿千瓦风电的输送和市场消纳问题。
自4月1日新修订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以来,业界期待新法配套实施细则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能源局此番开始谋划解决风电并网及市场消纳问题,被普遍认为是落实新法的一个有力举措。
以发电配额指标助力并网
刘琦在上述会议上指出,在电网吸纳可再生能源时,既要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又要确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这些分配到各电网公司的依据是所在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所对应的预期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以及本区域技术上可行的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此前曾有相关人士向媒体披露,一份旨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目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管理办法》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中,其内容是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额指标来约束电网企业,考虑以实际的发电量为基准,规定义务承担者在其全部电量的总量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比例或者固定数量。
对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4月底召开的“一季度能源经济运行分析会”上向记者表示,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
让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真正得到落实
对于近来有关落实新《可再生能源法》的一系列政策动向,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王仲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旧《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的要求为“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但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经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将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履行。
“以风力发电来说,目前的状况是风况条件好的地方电力负荷低,风电就地消纳能力已经趋近饱和,而用电量大、电力负荷高的区域对风电的接收量又经常‘不够吃’,这个矛盾非常突出。”王仲颖指出,在目前风电发展形势*好的内蒙古自治区,其风力发电负荷已占全区总电力负荷的20%,如再要其自我消化,风电只能停步不前了。
内蒙电网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不归国网公司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电网企业只接纳其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原则,就导致了内蒙古大量的风力发电无法送出,极端情况下风电场还会被强制限电。因此,王仲颖认为,对电网企业除规定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外,还应该出台政策鼓励在部分风电发展快的地区在就地消纳之外,推动风力发电跨省输送。“欧洲的丹麦和德国的风电快速发展就得益于欧洲国与国之间的电网都能实现跨境输电,较好地解决了跨境输电利益分配和电网监管问题,我们一个国内的电网之间为什么不能实现跨省输电的互联?”王仲颖说,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目前*需要做的是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形成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的“跨省输电”的利益分配机制。
对此,刘琦表示,下一步工作重点之一是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范围。以风电消纳而言,要合理把握“电量就近消纳与扩大范围提高消纳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风电项目要在国家统一规划前提下进行,原则上消纳范围限于本省电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对超出省级电网消纳能力的电量,在区域电网内统筹消纳。国家将出台硬规促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发展基金虽好但额度待提高
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将原来的“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王仲颖指出,此前所征收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价附加在分配使用时,一些经济发达省份近年来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要大量补贴资金,在国内范围内同样收取电价附加的背景下,本来需要资金支持的贫困省份因为没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所缴纳的资金往往却流向了发达的富裕省份,这样就出现了“穷省给富省补贴”的怪现象。因此,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提出在收取电价附加的基础上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支持,是一个巨大进步。
据称,财政部近期刚刚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此,王仲颖表示,基金管理办法还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他指出,按照目前国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4厘来测算,每年此项资金总共在100亿元左右。这个数字对于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的目标来衡量,4厘钱的征收标准还有待提高。他建议,也可考虑增加财政专项资金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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