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记者从国家卫计委了解到,医院大型仪器等国有资产应建立共享机制,有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标志着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迈上了依法规范的轨道。《办法》提出,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
截至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总资产(原值)已达1656亿元。部分单位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等问题;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存在审批程序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
《办法》提出,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管理,各单位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界限及对外投资界限,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个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要求各单位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同时明确规定了对国有资产使用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法》强调,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于卫生计生服务相关领域,其中,预算管理医院**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另外,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严格控制货币对外投资,鼓励使用科技成果投资。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预算管理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严格控制境外投资及并购投资,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等,合理确定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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