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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