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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监测仪器**阶段的检测

PM2.5监测仪器**阶段的检测
      因PM2.5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平台还在建设之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采用国际通用的监测仪器测试及其评估方法,在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在总站大气监测综合实验室,对我国目前主要使用的颗粒物监测仪器生产企业自愿送检的PM2.5监测仪器,进行了**阶段适用性比对测试。

  结果显示,一共有5家生产企业生产的6款相应型号的仪器,符合测试的指导要求,它们分别是北京中晟泰科7021型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PM2.5监测仪;河北先河环保XHPMat2000型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PM2.5监测仪;Met One Instruments公司 BAM-l020型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PM2.5监测仪;赛默飞世尔科技TEOM-1405F型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方法PM2.5监测仪和5030-SHARP型的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方法PM2.5监测仪;武汉天虹仪表TH-20OOPM型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PM2.5监测仪。

  “上述结果与参与送检的6家企业的9款产品名单相比,部分企业的部分产品未能代表。它们分别是美国赛默飞世尔公司TEOM1405、FH62C14的型号PM2.5自动监测仪,以及安徽蓝盾光电子公司振荡天平法监测仪。”前述地方环境监测站站长对本报记者介绍。

  该站长指出,上述在各测试地区参加了**阶段测试,但是还没有达到测试有效天数的仪器,将在后续阶段中继续开展测试,并在达到测试有效天数后再行评估。

  “本次测试仪器是厂家送检设备,不是抽检设备,存在厂家选择性问题。”一位接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专家指出,因各种原因未能参与**阶段测试而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监测仪器,将在后续阶段的测试或未来的仪器适用性检测中按照测试容纳能力或正式检测程序逐步纳入评估和选型范围。

  前述专家强调,本次PM2.5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测试是一种暂时过渡,只是供《实施方案》中**阶段的监测采购参考,并不能代替正式的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在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检中心的认证平台建立后,届时所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点使用的颗粒物监测仪器,均需通过正式的适用性检测。

  根据《指标与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继续开展为期一年的比对测试,后续测试中,设备的故障率将被纳入测试指标,以保证满足新标准中90%的数据有效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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