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3月26日讯(通讯员 李志成)引起当地民众广泛关注的,四个月内疯狂盗窃通信电缆12次总计900余米、给当地电信部门造成经济损失达54563元的专门盗窃通信电缆团伙遭到彻底捣毁。日前,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决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林某、贺某、蒋某有期徒刑9年、5年和4年,并处罚金5万元、3万元和2万元;以转移赃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8月15日,洪江市警方接到该市电信管理部门的报案,称其管辖区内有多处通信电缆被人盗割,请求依法查处。接到报警后,洪江市警方立即对此案进行审查,并于8月22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工作。 通过摸底排查,警方发现洪江市黔城镇居民林某(男,39岁,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蒋某(男,30岁)、贺某(男,17岁)和陈某(男,36)等4人嫌疑较大。办案民警于8月24日将林某、蒋某和陈某抓获归案,9月1日将贺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林某、贺某、蒋某等3人对他们多次盗窃通讯电缆、陈某对其帮助运输林某等人盗窃所来的通信电缆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自2006年4月至8月期间,伙同蒋某、贺某等人趁夜深人静之机,携带钢丝钳、裁纸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洪江市黔城镇、江市镇和沅河镇等多个地点盗窃作案12起(其中2次未遂)。其中,林某参与盗窃作案12次(2次未遂),贺某参与盗窃作案7次(1次未遂),蒋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1次未遂)。作案后,陈某在其表兄林某的授意下,7次驾驶摩托车搭载龙某等人携带赃物逃离案发现场,每次从龙某手里得到50至70元钱不等的运输费。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贺某、蒋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以盗窃罪追究林某等3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予以转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以转移赃物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确认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处被告人林某、贺某、蒋某等3人分别赔偿洪江市电信部门经济损失32000元、14000元和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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