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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 这些法律法规是利器

3·15快来了,为了小伙伴们更好的维权,小编搜罗到几部跟我们维权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条款,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Mark下~顺便说下,我们欢迎各种转发、收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



**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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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信息,对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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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食品**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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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预防、**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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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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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