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可再生能源法》中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全社会责任。消纳保障机制要求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其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本省级区域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应的消纳量,即市场主体公平承担责任。
通过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权重责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发展机制。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已实施了四年,加上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等,政策实施效果显著,各地区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比逐年上升。在该引导性制度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启动实施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消纳责任机制,将加快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氛围。
营造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持续增长空间。文件虽说明有效期五年,但从制度设计看,其旨在建立长效的消纳保障机制,尤其是在“十四五”初期风光普遍具备平价上网条件、实现去补贴后,消纳将是影响其发展速度和规模的主要因素,通过合理调整(原则上逐年提升或至少不降低)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可营造满足我国能源转型需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持续增长空间,从而保障非化石能源占比近中长远期目标的实现。
机制设计依据电力体制改革思路,以市场化为基础。无论是各地区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方面,还是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多种途径和方式方面,均体现了以市场化运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直接衔接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尤其是电力市场化和交易制度。此外还考虑了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能耗考核等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