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复审等工作。
经省质监局批准,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组织起草、审评、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不得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设区的市产品地方标准。
第四条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五条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复审和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市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代号:DB3301/T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七条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第八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发布本季度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公告。
第九条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 省质监局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标准化协会协助省质监���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对继续有效的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规范按照有关程序转化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集中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管理。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质监局可撤销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