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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地区已实施国四排放标准 禁止外地不达标

珠三角地区已实施国四排放标准 禁止外地不达标 →


近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出《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在珠三角地区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四标准。据悉,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国四排放标准的新车将停售、外地车将禁止转入。
省环保厅负责人介绍,市民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通告要求
●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另外,粤东西北地区推迟至7月1日起执行上述要求;而对于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通告则要求自7月1日起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即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为珠三角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
●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国四车辆排放达标    务必使用车用尿素溶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