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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VOC在线监测仪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3-10-09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哪些情况需要安装VOCs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施呢?

1.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仪,尤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石油化工,化工厂,印刷包装,印染厂,工业漆,塑胶和鞋品等)是挥发性有机物管理重点督办方向。对于已建企业,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准;对于未建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对于以排放气量为判定标准的地方,考虑地方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其要求执行。

3.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涉及VOCs的高架源应安装在线监测。

4.有机废气旁路应安装在线监测。

5.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湖南希思生产的固定源有机挥发物TVOC在线监测仪,建立VOC数据监测与分析系统,可以提高对厂界/固定源大气污染监测数据的处理和管理能力,为环境规划和环境评价提供决策依据。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印刷、橡胶制品、医药、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助力环保事业,为实现蓝天白云做出一份贡献。

固定污染源VOC在线监测仪

VOC超标报警装置

型号:XS-9000L-VOC

产品特点:

采用光离子传感器,ADC采用24位高精度芯片

八寸宽大触摸屏显示

内置固定式气体检测仪

内置流量计、粉尘过滤器、电子冷凝器、蠕动泵、KNF N86气泵等组成的预处理系统

带数据存储功能,可储存3年以上数据

具有自动测试、自检、故障报警、屏幕显示、结果查询等功能

modbus通讯可连接上位机,兼容常规控制输出方式:2路继电器输出

全中文操作界面(可转换成英文界面)

防雨防灰尘外壳设计

XS-9000L现场安装图:

防爆款XS-9000L现场安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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