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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环境保护部会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及有关单位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2017年达到空气质量目标细化方案,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社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公司要与各省(市)人民政府对接,统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集团要梳理《工作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和所涉及的企业名单,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有关地方政府落实《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与管理。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各地细化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措施,着力降低污染排放。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环境保护部建立月调度、季考核机制,每月调度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量化各项任务进度和完成比例,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定期上报国务院。
四、请各省(市)明确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从2017年3月起,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能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治理力度,制定2017年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