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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BOT【2】

 
 
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演变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  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 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项目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   3)贷款人;   4)招标代理;   5)施工单位。

BOT融方式的特点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1]   (1)从权利转移看:政府只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建设的经营权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在经营一定的时期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   (2)从责任范围来看:政府依据签订的协议(合同),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将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公路设施的责任转移给项目公司。  (3)从项目的资金来看:采用BOT融资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通过融资、贷款解决。政府不提供担保资金,但可适当贷款或参股,共同投资。  (4)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与项目公司作为主要主体通过合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公司分别通过贷款合同、经营合同、建筑合同、设计合同与银行、经营承包商、建筑商、工程设计机构达成有关贷款、经营、建设、设计方面的合作意向。
BOT与BOO的比较
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中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中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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