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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的鉴定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管理,规范大坝**鉴定工作,保障大坝**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长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内的大坝**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管理中心对国内的大坝**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鉴定。
第六条 大坝**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 大坝**鉴定包括大坝**评价、大坝**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评价报告和大坝**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评价报告,通过大坝**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组**员的1/3;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组**员的1/3;
(四)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鉴定委员会(小组)组**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大坝**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稳定评价、渗流**评价、抗震**复核、金属结构**评价和大坝**综合评价等。
大坝**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 经**鉴定,大坝**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评价报告和大坝**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坝**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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