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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对环保现场执法监测数据效力问题作出解释
日期:2024-08-1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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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局对环保现场执法监测数据效力问题作出解释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7年第16号公告,就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作出解释。公告明确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
总局对环保现场执法监测数据效力问题作出解释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7年第16号公告,就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作出解释。公告明确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7年第16号公告,就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作出解释。公告明确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长期以来,环保现场执法监测数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环保管理部门。由于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使一些不法企业有机可乘,在排污管理上与环保部门玩起了“捉迷藏”游戏,利用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不足的弱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削弱了法律和排放标准的权威。
公告明确了排污单位“全天候”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为各级环保部门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提供了一件“利器”。为进一步规范环保现场执法工作,国家环保总局正在抓紧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保现场执法技术规范》。目前该标准已基本完成草案编制工作,将于近期公布征求意见稿,在国内范围内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