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垂直燃烧试验仪,按一定的火焰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对呈水平或垂直状态的试品定时施燃若干次,以试品点燃、灼热燃烧的持续时间和燃烧长度等来评定其可燃性及着火危险性
1、水平垂直试验仪主要参照UL 94-2006、IEC 60695-11-4 、IEC 60695-11-3、GB/T5169-2008系列等标准采用规定尺寸的本生灯 (Bunsen burner) 和特定燃气源 ( 甲烷或丙烷 ) ,按一定的火焰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对呈水平或垂直状态的试品定时施燃若干次,以试品点燃、灼热燃烧的持续时间和燃烧长度等来评定其可燃性及着火危险性。
技术参数:
1、 燃烧器:内径Φ9.5mm ± 0.3mm单气体及内径Φ12mm ± 0.3mm混合气体本生灯各一个
2、 试验倾角:0°、20°、45°手动切换
3、 火焰高度:20mm ± 2mm 到180mm±10mm可调
4、 施焰时间: 0-999.9s±0.1s可调
5、 余焰时间: 0-999.9s±0.1s,自动记录,手动暂停
6、 余灼时间: 0-999.9s±0.1s,自动记录,手动暂停
7、 燃烧气体: 98% 甲烷气或98% 丙烷气( 一般情况可采用液化石油气代替 )
8、 流量压力:带双流量表及压力表(燃气及空气)
9、 温度测试范围:0~1000℃
10、火焰温度要求:从100℃±5℃升到700℃±3℃的时间在44±2秒及54秒±2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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