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水质监测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1 水温 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3 硫酸盐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结果以SO 计GB5750—85 硫酸钡比浊法 1~40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 计GB5750—854 氯化物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原子吸收 直接法 0.05~5 GB7475—877 总铜 分光光度法 熬合萃取法 0.001 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3cm 比色皿)0.02~0.70(1cm比色皿)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5—87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 GB7480—87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 GB7493—8711 非离子氨(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 (分光光度法)0.20~2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非离子氨浓度 GB7481—8712 凯氏氮 0.05~2(分光光度法)0.02~2(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氨(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 14 高锰酸 酸性高锰酸钾法 0.5~4.5 盐指数 碱性高锰酸钾法 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16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计 GB7482-8718 氟化物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900 GB7484-8719 硒(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 7485—8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 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 7468-8721 总汞 溴���钾-溴化钾消解法 (*佳条件0.00005)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 7469-87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 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GB7471-87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67-87 原子吸收分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 GB7475-8724 总铅 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1~0.30 量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 GB7486-87 吡啶-***酸比色法 0.002~0.45 氰化物, 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6 GB7490-87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05~5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 结果以LAS计 GB7494-8729 总大肠菌 多管发酵法 GB 5750-85 群 滤膜法 30 苯并(a)芘 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ug/L GB5750-85注: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 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