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