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Ⅳ
70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 ( 如排气噪声 )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 ,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 ( 如短促鸣笛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A) 。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 GB 12349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