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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标签:可燃气体报警器 有毒气体报警器 **管理

**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质量**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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