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超声检测-JB 4730-94
7 一般要求7.1 检测范围 超声检测系指采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探伤仪检测缺陷,并对其进行等级分类的全过程。检测范围包括压力容器原材料、零部件和焊接的超声检测以及超声测厚。 7.2 检测人员 应符合4.3条的有关规定。 7.3 探伤仪、探头和系统性能。 7.3.1 探伤仪 采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其工作频率范围为1~5MHz,仪器至少在荧光屏满到度的80%范围内呈线性显示。探伤仪应具有80dB以上的连续可调衰减器,步进级每档不大于2dB,其精度为任意相邻12dB误差在±1dB以内,*大累计误差不超过1dB。水平线性误差不大于1%,垂直线性误差不大于 5%。其余指标应符合ZB Y 230的规定。 7.3.2 探头 7.3.2.1 超声检测常用探头有单直探头、单斜探头、双晶探头、水浸探头、可变角探头和聚焦探头等。具体划分应符合ZB Y 344的规定。 7.3.2.2 晶片有效面积一般不应超过500mm2,且任一边长不应大于25mm。 7.3.2.3 单斜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应大于2°,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双峰。 7.3.2.4 双晶直探头性能应符合附录G(补充件)的要求。 7.3.3 超声探伤仪和探头的系统性能 7.3.3.1 在达到所探工件的*大检测声程时,其有效灵敏度余量应大于或等于1dB。 7.3.3.2 仪器和探头的组合频率与公称频率误差不得大于土l0%。 7.3.3.3 仪器和直探头组合的始脉冲宽度:对于频率为5MHz的探头,其占宽不得大于10mm;对于频率为2.5MHz的探头,其占宽不得大于15mm。 7.3.3.4 直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30dB,斜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6dB。 7.3.3.5 仪器和探头的系统性能应按ZB J04 001和ZB Y 231的规定进行测试。
7.4 超声检测一般方法7.4.1 检测复盖率 检测时,应尽量扫查到工件的整个被检区域、探头的每次扫查复盖率应大于探头直径的15%。 7.4.2 探头的移动速度 探头的扫查速度不应超过150mm/s。当采用自动报警装置扫查时,不受此限。 7.4.3扫查灵敏度 扫查灵敏度至少应比基准灵敏度高6dB。 7.4.4耦合剂 应采用机油;浆糊、甘油和水等透声性好,且不损伤检测表面的耦合剂。 7.4.5 检测面 7.4.5.1 检测面和捡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应保证检查到工件被检部分的整个体积。对于铜板、锻件、钢 管、螺拴件,应检查到整个工件;而对熔接焊缝则应检查到整条焊缝。 7.4.5.2 检测面应经外观检查合格,所有影响超声检测的锈蚀、飞溅和污物都应予以**,其表面粗糙 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7.4.5.3 耦台补偿 a.表面组糙度补偿 在检测和缺陷定量时,应对由表面粗糙度引起的能量损耗进行补偿。 b.衰减补偿 在检测和缺陷定量时,应对材质衰减引起的检测灵敏度下降和缺陷定量误差进行补偿。 c.曲面补偿 对于探测面是曲面的工件,应采用曲率半径与工件相同或相近(0.9~1.5)的参考试块,对比进行曲 率补偿。
7.5 校淮校准应在基准试块上进行,校准中应使超声主声束垂直对准反射体的轴线,以获得稳定的和*大的 ;反射信号。 7.5.1仪器校准 在仪器开始使用时,应对仪器的水平线性进行测定,测定方法按2BY230的规定进行。在使用过程 中,每隔三个月至少应对仪器的水平线和垂直线性进行一次测定。 7.5.2 探头校准 在探头开始使用时,应对探头进行一次**的性能校准。测定方法应按ZBY 231的有关规定进行。 7.5.2.1 斜探头校准 使用前,斜探头至少应进行前沿距离、K值、主声束偏离、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等的校准。使用过程 中,每个工作日应校准前沿距离、K值和主声束偏离。 7.5.2.2 直探头校准 地探头的始脉冲击宽、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应每隔一个月检查一次。 7.5.3 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7.5.3.1 复核时机 每次检测前均应对扫描线、灵敏度进行复核。遇有下述情况应随时对其进行重新核查: a.校准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调节旋纽发生改变时; b.开路电压波动或者检测者怀疑灵敏度有变化时; c.连续工作4h以上时; d.工作结束时。 7.5.3.2扫描量程的复核 如果距离一波幅曲线上任意一点在扫描线上的偏移超过扫描读数的10%,则扫描量程应予以修 正,并在检测记录中加以标明。 7.5.3.3 距离一波幅曲线的复核 复核时,校核应���少于3点。如曲线上任何一点幅度下降2dB,则应对上一次以来所有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检;如幅度上升2dB,则应对所有的记录信号进行重新评定。 7.5.4 注意事项 校准、复核和线性捡验时,任何影响仪器线性的控制器(如抑制或滤波开关等)都应放在“关”的位置或处于*低水平上。
7.6 试块 7.6.1 试块应采用与被检工件相同或近似声学性能的材料制成。该材料用直探头检测时,不得有大于Ф2mm平底孔当量直径的缺陷。 7.6.2 校准用反射体可采用长横孔、短横孔、横通孔、平底孔、线切割槽和v型槽等。校准时,探头主声束应与反射体的反射面相垂直。 7.6.3 试块的外形尺寸应能代表被检工件的特征,球块厚度应与被检工件的厚度相对应。如果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厚度的部件进行熔焊时,试块的厚度应由其平均厚度来确定。 7.6.4 试块的制造要求应符合ZB Y 232和JB 4126的规定。 7.6.5 现场检测时,也可以采用其它型式的等效试块。
7.7 报告及验收标记7.7.1 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委托单位、报告编号; b.工件名称、编号、材质、热处理状态、检测表面的粗糙度; c.探伤仪、探头、试块和检测灵敏度; d.超声检测区域应在草图上予以标明,如有因几何形状限制而检测不到的部位,也应加以说明; e.缺陷的类型、尺寸、位置和分布; f.检测结果、缺陷等级评定及检测标准名称; g.检测人员和责任人员签字及其技术资格; h.检测日期。 7.7.2 验收标记 应符合4.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