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力系统的标称频率为50Hz ,GB/T15945-1995《电能质量一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中规定: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值可放宽到±0.5Hz,标准中没有说明系统容量大小的界限。在《国内供用电规则》中规定"供电局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HZ;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HZ。实际运行中,从国内各大电力系统运行看都保持在不大于±0.1HZ范围内。电压偏差GBl2325-90《电能质量一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中规定: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土7%;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1995《电能质量一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中规定: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标准还规定对每个用户电压不平衡度的一般限值为1.3%。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中规定:6~220kV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0.38kV为5.0%,6~10kV为4.0%,35~66kV为3.0%,110kV为2.0%;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应保证各级电网谐波电压在限值范围内,所以国标规定各级电网谐波源产生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0.38kV为2.6% , 6~10kV为2.2%,35~66kV为1.9%,110kV为1.5%。对220kV电网及其供电的电力用户参照本标准110kV执行。波动和闪变GBl2326--如《电能质量一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中规定:在公共供电点的电压波动允许值:10kV及以下为2.5%,35~110kV为2%,220kV及以上为1.6%。 您当前浏览的是电能质量分析仪产品页面,如果您对本公司产品感兴趣,欢迎拨打服务专线了解更多产品如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蓄电池测试仪等详细信息,我们将竭尽全力的为您服务,感谢您的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