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