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毒奶之弊 《食品**法草案》增新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三鹿毒奶粉事件”、“三聚氰胺鸡蛋”、“饲料添加剂污染”犹如一记记重锤敲在国内人民的心上,也敲响了食品**问题的警钟。
10月28日,十一届国内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闭会,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食品**法草案》成为焦点,立法机关坦言草案多处修改就是要堵三鹿奶粉事件的漏洞,而且还要再次审议,相比于一般法律案的“三审通过”,中国*高权力机关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可见一斑。为了封堵目前食品**方面的漏洞,《食品**法草案》三审稿有针对性地进行了8处修改,旨在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这张“大网”。
此次食品**法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事故处置等。
加大监管力度遏制权力不作为
《食品**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各司其职,责权分明。
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者负食品****责任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监管负总责。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草案中明确强化了生产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不过业内人士提出,还有待于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上下应该对应起来,建立一个纵向监管到底、横向监管到边的全方位、广覆盖的管理体系。还有网友指出,必须建立一支食品**特别执法督察队,协调督促各执法部门,查办危害国内或范围较大的恶性食品违法事件,发现一起,严办一起。依法严办,**势力自危,百姓利益方可保证。
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
9月18日,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制度的内容。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有关人士表示,食品检验是食品**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在质量**面前,大小品牌应该一视同仁,对***的监管甚至应更严,因为品牌产品影响力越大,受影响的人也就越多。
强化食品**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也是此次食品**法草案修改的重要内容。国内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援认为,对风险的检测和评估是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技术性、基础性制度。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到这么严重的程度,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风险评估。
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有关人士指出,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难以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参与审议该草案的朱永新委员说,目前草案中绝大多数的条款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比如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是“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而不是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处罚也太轻。
品牌营销专家李志起认为,这样的经济制裁力度,谈不上从严、从重,而且也没有根据企业的大小不同区分对待。现在中国食品注册企业几十万家,年销售额从几十万元到数亿元都有,如处罚太轻,就失去警世意义。
参与审议的委员建议提高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的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犯一次法不仅仅是吊销营业执照,还要让其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法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
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食品**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草案立出新规,只有被卫生部门证明是必要的,并且对人体无害的添加剂,才能加入食品中,卫生部门还会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和用量标准适时做出调整。举报制度在草案中也得到肯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对举报人及时回应。在食品**事故处置中,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草案还透露食品**国家标准将会出台,该标准将由国家卫生部门制定。此前农产品、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诸多行业各自的标准将被整合。
核心关键词: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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