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将在1月19日至2月8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除了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管理之外,还提出了污染天气强制部分机动车停驶和区域限行的规定。
送审稿规定,在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前提下,拟采取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交管部门负责实施。由此可推断出,停驶车辆的范围不只限于公务车,也拟包括私家车等部分社会车辆。
送审稿确定了“区域限行”制度,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简单来说,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需求,参考车辆的环保指标,排放水平、使用年限、车型等,决定某类车禁入某些区域。
目前,北京市另一停驶类强制性措施――尾号限行,处罚标准是依据《道交法》,对违禁上路者处以100元罚款。照此推算,送审稿的停驶罚则,处罚标准也将是100元。
针对“在售车”提出了“新车准入”目录管理策略,环保部门将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进入目录的车型,才有在京卖车的资格;购买目录内的车型,才能办理上牌等新车注册登记手续。
送审稿还制定了“泊车熄火”条款:在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园等周边地区停车超过3分钟时,驾驶者应当主动熄灭汽车发动机。但未对此制定相应罚则。
此外,送审稿还规定了,在北京市销售的燃油要添加车用油品清净剂,并保证油品的清净性达到规定标准。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