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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营养补充品等2项食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辅食营养补充品等2项食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卫生部以新颁布的GB23790-2010《食品**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婴幼儿配方粉GMP)为参考,参考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标准,制定严于婴幼儿配方粉GMP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规范》指出,设备和器具等硬件要素的合理设置和运行是保障该类食品质量**的前提。通过控制这些硬件设施的构造优良、设计合理及严格实施,才能保证配备合理、生产连贯协调、产品质量合格。本标准主要参照GB23790-2010中的相关要求,重点对设备的清洁卫生要求、监控和维修保养提出了规定,尤其是其中监控设备的要求。

   《规范》提出,为确保整个工艺的重现性及产品质量的可控性。标准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入了生产验证的要求,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卫生部于2011年10月公布2011年**批食品**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委托中国**预防控制中心修订《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GB/T 22570-2008),制定了《食品**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新标准将原标准"6月~36月龄的婴儿和幼儿“修订为"6月~36月龄的婴儿和幼儿;也可用于36~60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

    新标准还对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含量指标及要求作出修改,修改了叶酸和烟酸的含量要求,同时在可选择成分指标中增加"二十二碳六烯酸"(即DHA)。

    此外,新标准还将原标准中“应标明注意事项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本品不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修订为“必须标明注意事项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辅食营养补充品》2项食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