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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ZV-U雷电计数器校验仪十年之内免维修产品


WBZV-U雷电计数器校验仪十年之内免维修产品一、概述

避雷器在线监测仪是针对变电站、水火电厂、大型厂矿自备电厂中避雷器下端的放电计数器进行检测的专用仪器,既可对雷击次数进行检验,还可对泄露电流进行校验,一机两用。

 

WBZV-U雷电计数器校验仪十年之内免维修产品二、技术参数

1输出电压:DC600V±5%

出电流:AC 1mA-5mA(值,负载小于500Ω)±3%    10mA需定做

2、间隔时间:≥30s

3、供电电源:AC220V±10%  50Hz±2%

4、冲击电流:≥100A8/20μs

5、体积:260×190×175mm

6、重量:4kg


WBZV-U雷电计数器校验仪十年之内免维修产品三、工作原理

1所示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原理接线图。图1a)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基本结构,即所谓的双阀片式结构。

当避雷器动作时,放电电流流过阀片R1,在R1上的压降经阀片R2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电感线圈L放电,使其转动1格,记1次数。改变R1及R2的阻值,可使记数器具有不同的灵敏度。一般小动作电流为100A(8/20μs)的冲击电流。因R1上有一定的压降,将使避雷器的残压有所增加,故它主要用于40kV以上的高压避雷器。

图1(b)表示 JS-8型动作记数器的结构,系整流式结构。避雷器动作时,高温阀片R1上的压降经全波整流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L放电,使其记数。该记数器的阀片R1的阻值较小(在10kA时的压降为1.1kV),通流容量较大(1200A方波),小动作电流也为100A(8/20s)的冲击电流。JS-8型记数器可用于6.0~330kV系统的避雷器,JS-8A型记数器可用于500kV系统的避雷器。

WBZV-U雷电计数器校验仪十年之内免维修产品检查方法及原理

由于密封不好,动作记数器在运行中可能进入潮气或水分,使内部元件锈蚀,导致记数器不能正常动作,所以《规程》规定,每年应检查1次。现场检查记数器动作的方法有直流法、交流法和标准冲击电流法。研究表明,以标准冲击电流法为可靠,其原理接线如图2所示。

C-充电电容;                     R-充电电阻;                     L-阻尼电感


D-整流硅二极管;              r-分流器;                          B-试验变压器

V-静电电压表;           CRO-高压示波器

将冲击电流发生器发生的8/20μs、100A的冲击电流波作用于动作记数器,若记数器动作正常,则说明仪器良好,否则应解体检修。例如某电业局曾用此法对27只记数器进行检测,其中有3只不动作,解体发现内部元件受潮、损坏。

《规程》规定,连续测试3~5次,每次应正常动作,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30s。测试后记录器应调到0。


WBZV-U雷电计数器校验仪十年之内免维修产品操作说明

1、将监测器输入端与计数器输入端(线芯)相连,监测器外壳与计数器外壳相连,连接线尽量短。

2、将电源线接好后,检查仪器及接线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试验。

3、合上电源开关(电源灯亮),待电压稳定(600V左右)后,即可开始校验。

4、动作计数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左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压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直流电压值,按下动作计数检测键,输出电压立即下降,此时可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5、如需多次试验,可待输出电压达到稳定值时,再按动作计数检测键,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6、泄漏电流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右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流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交流电流大值,按下泄漏电流检测键,旋转电流调节电位器,此时监测器表头显示值应为放电计数器显示值的1.4,监测器量程为1.4-7 mA

7、检验完毕后,为保证人员,关掉监测器电源开关,必须等1分钟后先拆除检测器上的连线,再拆放电计数器上的线。

8、如按检测键,输出电压没有下降或电流显示值为零,应关掉电源,等1分钟待电压回零后,检查回路是否有断点,或者是放电计数器不适合技术指标中规定的型号。


、注意事项

1、拆除接线时,操作人员不能触碰测试线非绝缘部分,以免人身事故。

2、被试品不允许带电。


、装箱清单

1、主                         1

2、输出电缆                  3

3AC 200V电源线        1

4、出厂检验报告           1

5、使用说明书              一本

北京11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属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31日起施行。

1991年施行的《条例》对规范专属代理活动、推动专属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专属代理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属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改进了专属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规定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各地专属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属行政部门颁发专属代理师资格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执业。

《条例》改进了专属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规定专属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从事专属代理业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向国务院专属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属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属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属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条例》完善了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属和办理其他专属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属代理机构办理;专属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明确了专属代理机构、专属代理师执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专属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要求管理专属工作的部门优化服务,改进检查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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