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处理江苏昆山特大粉尘爆炸事故 副省长被记过
国务院公布处理江苏昆山特大粉尘爆炸事故 副省长被记过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江苏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记者进入爆炸工厂内部拍摄爆炸现场。图为昆山中荣工厂爆炸事故现场。
央广网12月30日北京消息国务院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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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经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管理原因是: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对**生产重视不够,**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违反国家**生产法律法规、长期存在**隐患治理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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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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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35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给予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江苏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
给予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
给予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给予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路军,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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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中荣公司予以取缔;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入贯彻新《**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安,落实**发展,加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审批,**落实企业**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将全文公布这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之重要,猛于虎。
摘自央视新闻网。
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