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 2423. 3-93 (代替 GB 2423. 3-81)
Basic environmental testing procedures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Test Ca;Damp heat,steady state
本标准等效采用IEC 68-2-3《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1969年第三版)及1984年
**号修正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恒定湿热试验的试验程序、严酷等级和对试验箱(室)的基本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电工电子产品、元件、材料等在恒定湿热条件下使用和贮存的适应性。
2引用标准
GB 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总则
GB 242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名词术语
GB 2424.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湿热试验导则
3对试验箱(室)的要求
3.1工作空间内应装有监控温、湿度条件的传感器。
3.2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应能保持在40±2℃、相对湿度应能保持在93%(+2%;-3%)的范围内。
本标准中规定的温度容差(±2℃),考虑了测量的**误差、温度的缓慢变化和工作空间内湿度的均匀性,即工作空间内的温差。为使本标准规定的相对湿度容差((+2%;-3%)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工作空间内任何两点的温差,在任一瞬时都不应大于1℃,短期的温度波动也必须保持在较小的范围内。
3.3凝结水应不断排出工作室外,未经纯化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3.4使用直接与水接触产生湿度的加湿法时,在试验中水的电阻率应保持不小于500 Q.m。
3.5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和湿度应均匀,并尽可能与温湿度传感器处的条件一致。
3.6试验样品的特性及电气负载不应明显地影响工作空间内的温、湿度条件。
3.7试验箱(室)内壁和顶部的凝结水不应滴落到试验样品上。
4严酷等级
在本标准中,试验严酷等级由于试验持续时间决定,有关标准应从下列持续时间中选取严酷等级:
采用说明:1] IEC 68-2-3(1969)无2d。
5试验程序
5-1初始检测
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
5.2条件试验
5. 2,1 将无包装、不通电的试验样品,在“准备使用”状态下,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状态
放入试验箱(室)的工作空间内。
5.2.2将工作空间的温度在不加湿的条件下升到40℃,以对试验样品进行预热,待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再加湿,以免试验样品产生凝露。
5.2.3待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试验持续时间。
5.3中间检测
5. 3-1 在条件试验期间或结束时,有关标准可以要求对试验样品加电负载和(或)测量,并规定测量时
间和测量项目。
5.3.2中间检测时不允许将试验样品移出试验箱(室)外,更不允许在恢复后进行测量。
5.3.3若在条件试验结束前想要知道该类试验样品的性能,则对每一特定的试验时间都要另增加一组试验样品。每组样品的恢复和*后检测应分别进行。
5.4恢复
5. 4-1在条件试验结束时,一般试验样品应在GB 2421第5.3条的条件下恢复,时间不少于1h,但不得多于2 h;对于热时间常数大的试验样品,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便使温度达到稳定。
5.4.2棍据试验样品的特性和实验室的条件,试验样品也可留在试验箱(室)中恢复,或在另外的试验箱(室)中恢复。留在试验箱(室)中恢复时,应在0.5 h内将相对湿度降到75%±3%,然后在0.5 h内将温度调节到满足GB 2421第5.4.1条的要求,温度容差为±2℃。
转移到另外的试验箱(室)中恢复时,转移试验样品的时间应尽可能短,*长不应超过5 min。
5.4.3有关标准应说明是否须要采取专门措施**试验样品表面的潮气。
5.4.4如果上述标准的恢复条件对试验样品不适用,有关标准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复条件。
5.5*后检测
5. 5-1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试验样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
5.5.2检测工作应在恢复阶段结束后立即进行。对湿度变化*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30 min内测量完毕。
6引用本标准时应规定的细则
有关标准采用本试验方法时,应对下述各项作出具体规定:
a. 预处理的程序 ---
b. 初始检测 见5.1条
c. 试验样品放入试验箱(室)时的状态 见5. 2.1条
d. 严酷等级 见4章
e. 条件试验期间是否加电负载 见5.3.1条
采用说明:
1]“对于热时间常数……稳定。”为本标准所加。
2 ] IEC 68-2-3(1969)规定相对湿度为75%±2%,温度容差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