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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再重建灾区风景名胜区损毁水电站

将不再重建灾区风景名胜区损毁水电站

 由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导则》目前已完成,并下发到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用于指导恢复重建工作,为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提供了原则和标准。震损较重水电站1年内修复使用;基本丧失运行功能的3年之内可修复使用,但是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国家和地方禁止开发区域内已经损毁报废的水电站,,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
 
���川作为水资源大省,有450座(处)水电站在汶川大地震中受到影响。其中68座是大中型水电站、382座(处)为小型水电站。根据权威调查显示,岷江流域、涪江流域、青衣江流域和嘉陵江流域、大渡河流域等所拥有的水电站受地震损害严重,又以震区的岷江流域*严重。根据“恢复重建方案应进行防震抗震设计”导则规定,已损毁水电站应参照新建水电站建设的有关程序执行。但是,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国家和地方禁止开发区域内已经损毁报废的水电站,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不恢复重建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需要完成后续处理工作。项目法人应提出避免发生次生灾害等的**措施及善后处理方案,并将善后处理情况报送备案。
 
按照导则规定,对于震损轻微的水电站,经同意先行恢复发电的须报省发改委备案,并进行地震**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对震损较重、震损严重的水电站,要进行地震**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编制恢复重建方案并审查后恢复重建。其中,震损轻微短时间修复使用,损坏严重,基本丧失运行功能的3年之内修复使用。
 
在恢复重建水电站过程中,对拆除损毁设施、清理坍塌边坡和恢复重建中产生的弃渣,应集中堆放渣场,为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和产生次生灾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和水土保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