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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污水处理费明天起执行新标准

为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进一步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吴忠市物价局对利通区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组织了召开“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关于调整利通区污水处理费的意见》,并于2009年12月17日报请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原则

使污水生产经营费用由福利性收费逐步过渡到由消费者合理承担,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使污水处理企业逐步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0元调整为0.70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事业、工商企业、**等)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50元、0.60元统一调整为每吨1.00元;

3.特殊行业用水(指洗浴、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等)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60元调整为1.80元;

三、征收方式

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建设局监督管理,市自来水公司与水价一并代收,经政府批准的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暂由市污水处理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按照实际供水量、取水量的80%征收。

四、减免政策

(一)持有效《宁夏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户,本次不做调整。

(二)中小学(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的生活用水)、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居民小区绿化、社区办公以及宗教场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残疾人福利企业,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减半收取。

(三)城市公共绿化、消防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酿造、纯净水等以水为原料的行业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扣除产品中的含水部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五、征收管理

(一)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减免政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企业,根据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

(二)污水处理费按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费全部上缴财政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城市排污设施的维护。

(三)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的监督,收费单位要健全征收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及时征收,合理使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造福于民。

(四)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吴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140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张健赟)